(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
157、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债务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2 年,该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58、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若执行申请存在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159、执行不能的风险。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或财产线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其实不然,债权人要意识到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
160、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法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轮候查封的措施,但没有处分权,可能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
161、财产保全的风险。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162、对特殊账户或资金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对一些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得执行,例如: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等。
163、存在担保物权、优先权的财产的执行。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的,第三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担保物权、优先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可能存在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其他债权人债权的风险。
164、到期债权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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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用等,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时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166、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167、执行和解的风险。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超过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又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168、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结案,不再执行。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169、终结执行。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案件将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承担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7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撤销或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171、案外人财产被执行的救济途径。第三人认为其所有权、租赁权等财产权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进行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若案外人的证据充分,可能产生该执行标的被排除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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